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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6个月VS暂停12个月,致同和中审亚问题出在哪儿

2025-03-05 14:28    点击次数:163

今天,苏文带大家看看两起放空的审计案例,扎心啊!

案例一:致同的泰山财金项目

什么奇葩都能入账?把一堆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污水厂和垃圾场计入资产,离谱的是,资产连身份证明,权属文件都没有,这居然也能接受。

我想起信永中和的巨轮智能项目,买了5000多万的老化、生锈的设备,充当新设备,实质是对外财务资助,和这个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处。

会展中心早就建好了,却一直没结转成固定资产,也不提折旧,报表连年挂账,会计师全程静音。

这些明面上,明摆着不合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计程序不到位,没审计证据,就给放行,这不是职业判断,这叫职业相信!

同时也提醒大家不要只是觉得收入成本才是高风险项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同样是重灾区!

案例二:中审亚太的滨城建设项目

滨城建设的审计问题,总结起来就是凭空想象。

收入从哪来?主要是白浪河项目的代建收入,会计师主要根据一个框架协议+工程进度表,就认定了。但问题是,工程进度表上没签字、没盖章、没日期。

累计投入成本?无。累计完工进度?无。实质性的证据?压根没有!

假的回函也敢写底稿,营业收入审计底稿上记载住建部门回函确认,但实际上回函根本没收到,也没有发函信息表。

这些案例来看,证据链是审计的命门,审计不是表格数据填满就行了,关键的审计证据才是硬道理,无论是资产确认还是收入调整,没有证据,那我们审个啥?

原文如下: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4 号)

当 事 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其及多个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善 

注:该项目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财政部给予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一)对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2.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二、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商誉减值职业判断错误 

注:该项目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财政部给予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你所在方正电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地产)资产减值损失职业判断错误 

注:该项目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财政部给予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 

你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你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对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财金)在建工程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注:该项目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财政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将未进行管理及控制、无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污水处理厂、地下停车场、供水供热工程、垃圾处理厂等确认为资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资本公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将会展中心项目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未分配利润,多计利润总额。 

你所对泰山财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南宁城投、方正电机、格力地产3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2,58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587,000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原文如下: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当 事 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审计调整不恰当

你所在对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依据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将市中控股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先调整至递延收益核算,再按照5年分摊计入其他收益。对其中的214,9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市中控股按年度支付利息,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你所未取得市中控股支付利息相关资料,未恰当判断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合理性,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因你所对上述地方政府债券的审计调整,导致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少计负债161,920万元,多计其他收益42,980万元。 

二、将已完工项目调整确认为代建收入、成本,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代建白浪河项目收入15,027.16万元,但公司账面未确认该代建收入。审计调增代建项目营业收入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项目工程进度审核定案表,但审核定案表中无累计投入成本信息、无截至本期末的累计完工进度等信息,无相关人员签字及签章日期。 

经检查,白浪河二期项目工程2021年前实际已完工,各标段有竣工验收证书,2021年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你所未获取滨城建设代建项目获得甲方认可的文件,未获取立项文件,未获取滨城建设与甲方针对该项目签署的相关代建合同,未获取其他与工程量相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营业收入科目审计工作底稿记载收到相关住建部门回函确认,实际未收到回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实,未见发函信息表底稿、未见对发函进行控制。你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调整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三、坏账准备审计调整不恰当,职业判断错误 

你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子公司潍坊滨海新城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海新城)其他应收款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你所根据测算金额进行审计调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2021年滨海新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为:账龄4至5年的计提比例为100%,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0.5%。你所未恰当判断5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账龄组合中5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12,915.78万元,如果按100%计提比例测算,2021年应补提坏账准备12,851.2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2,851.20万元。 

四、财务报表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你所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2笔借款未在母公司2021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分别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4,825万元(银行已回函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20,000万元,金额合计24,825万元。以上2笔短期借款合同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你所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财务报表中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五、资本公积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市中控股账面预收账款中的909,116.27万元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依据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见获取其他依据资料,未针对企业账面预收账款的性质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审计调减负债909,116.27万元、调增资本公积909,116.27万元依据不充分。 

六、将土地由无形资产调整至存货,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下属公司潍坊晨琳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琳经贸)无形资产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未审数为52,625.55万元。你所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上述无形资产调入存货科目,审计调减本期无形资产52,625.55万元。上述土地的性质为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晨琳经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也无明确用地计划,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存货不具有合理性,该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注: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有2人被财政部给予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有1人被财政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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